服务协议
微信支付运营功能服务协议
特别提示:
本协议由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财付通”)和你(以下亦称“客户”)共同签订,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在使用微信支付运营功能服务(下称“本服务”)前,你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财付通服务协议》,双方确认《财付通服务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请你务必审慎阅读并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可能以加粗字体显示,你应重点阅读。除非你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你无权使用本服务。你使用本服务即视为你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如你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的,应向客服咨询。
鉴于:
客户希望使用微信支付运营功能服务,已阅读并接受《财付通服务协议》;在客户通过服务商接入的情形下,客户已与服务商签署相关协议,客户在开通和使用相关功能的过程中,通过服务商对接系统向财付通提交客户资料、信息和交易数据,并委托服务商代理客户选择具体的微信支付服务项目。双方确认《财付通服务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各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定义为:
1.1 微信: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提供的跨平台通讯工具,支持单人、多人参与,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等即时通讯服务,由关系链拓展工具、便捷工具、微信公众帐号、开放平台等软件系统和服务组成。
1.2 微信公众平台:指腾讯向客户提供的用来发布信息,让客户与用户进行沟通、互动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网址:https://mp.weixin.qq.com)。
1.3 微信公众帐号:指客户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的,用于登录微信公众平台的帐号。(以下或称“公众帐号”)。
1.4 微信支付服务:指财付通依托微信及微信公众平台及/或与合作机构联合为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下称“本服务”)
1.5 用户:指使用微信支付服务向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1.6 微信支付客户编号:指财付通为客户配置的用来记载和识别客户在财付通的身份信息的编号。
1.7 运营功能专用账户:为便于向客户提供运营功能服务,财付通为客户配置的具有相应运营功能的专用账户。
1.8 微信支付商户/服务商平台(下称 “平台”):指财付通提供和维护的商户/服务商/从业机构管理软件系统(网址:https://pay.weixin.qq.com),客户应通过该系统提交相应资料和信息,进而开通本服务。成功开通后,客户可以通过该系统使用相关功能,具体功能以该系统实际提供的为准,且该系统将根据财付通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增减。客户使用平台的,客户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微信支付违规商户处理规则》、《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微信支付合作协议(服务商)》及《合作协议(从业机构)》。
1.9 平台登录账号:指客户凭以登录平台的账号,客户成功申请微信支付客户编号及相应账户后,财付通将向客户在本协议中载明的联系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客户的平台登录账号及初始密码,客户可在平台中修改该初始密码,客户亦可根据需要在平台中为该登录账号设置多个附属登录账号及对应的登录密码,并为附属登录账号配置相应的操作权限。(平台登录账号及其附属登录账号,以下统称“平台登录账号”)
1.10微信支付接入技术规范:指财付通发布在微信支付平台(网址:https://pay.weixin.qq.com)上的与接入微信支付相关的技术规范文档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接口规范、安全规范、接入指引、指引文档等(以下简称“接入技术规范”)。
1.11服务商:指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在微信公众平台或商户平台中申请开通微信支付、选择相应功能,并向财付通提交、接收客户相关信息和资料,为客户使用微信支付开发对接系统、提供技术服务和软硬件支持的主体。服务商信息将显示在客户的商户平台页面,客户同意本协议即视为对服务商信息予以确认。
二、服务内容
2.1 本服务的场景和功能。财付通为客户提供运营功能服务,当客户需要开展运营活动时,可通过本服务完成。本服务的具体运用包括但不限于:1)代金券,是本平台为客户提供的拓展性功能,客户在本平台预先充值一定金额后,可以通过本平台向他人免费发放电子券,他人可凭该电子券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时在可核销金额的范围内享受券上注明的折扣或优惠;2)现金红包,是本平台为客户提供的拓展性功能,客户可以通过本平台向他人发放现金红包,本平台以微信红包形式发放,他人领取红包后,可提取或使用红包中的资金;3)企业付款(商家转账),是本平台为客户提供的拓展性功能,客户可以选择自行发出付款指令或授权服务商代客户传输付款指令,通过本平台向他人转账,收款人可以通过“微信零钱账户”或银行卡账户收款;4)立减优惠,是本平台为客户提供的拓展性功能,客户在相应账户中预先充值一定金额后,可以通过本功能针对客户指定商家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减价优惠,用户可使用微信支付享受该优惠;5)资金分账,指在待分账资金到达分账方的相应账户后,或在交易完成之后,由于发生售后服务,需要对订单进行分账,财付通根据分账方或分账方授权的分账发起方向平台传输的分账指令,将相应资金从分账方的相应账户划转至分账接收方的相应账户功能;6)收支分离,指财付通根据客户的申请,在客户编号下生成一个专项用于缴纳手续费(或服务费)的费用支出账户,客户可以使用该账户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或服务费);7)委托提现,指财付通根据客户在本平台制定的提现规则,将相应账户中的资金按周期转入与该账户关联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客户可以申请开通以上一种或多种功能,由财付通审核决定开通功能的种类。在客户通过服务商接入的情形下,服务商可以代理客户在平台中申请开通以上一种或多种功能,由财付通审核决定开通功能的种类。
2.2 功能规则。本协议针对部分功能以附属规则的形式进行约定,附属规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条款与附属规则不一致的,以附属规则内容为准。
三、财付通的权利和义务
3.1 支付系统建设。财付通负责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
3.2 交易查询。财付通设立网上交易查询系统及查询接口,为客户提供信息管理和交易信息查询服务。
3.3 用户证书。财付通为客户提供“用户证书”服务,“用户证书”将记载客户的身份信息、微信支付在途资金账户的查询权限,以及客户进行相关操作时的数字签名文件。
3.4 身份校验。财付通依据客户的平台登录账号、登录密码、用户证书来校验客户的身份的真实性、有效性。当客户的平台登录账号、登录密码和用户证书均校验通过时,即视为系客户本人操作,财付通无需校验其他信息即可执行指令。
3.5 交易纠纷处理。财付通仅为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客户与用户或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由客户自行负责处理,与财付通无关,但是,因财付通系统故障引起的资金转移服务纠纷除外。
3.6 经营审核。财付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客户的业务类型,若客户从事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活动时,财付通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3.7 交易停滞。客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或连续180个自然日未利用本服务产生交易额的,财付通有权暂停服务并要求客户重新核实身份,客户不予配合或身份核实未通过的,财付通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客户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交易,财付通有权暂停服务并要求客户重新核实身份,客户不予配合或身份核实未通过的,财付通有权停止为客户提供收款服务。如果客户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财付通有权停止为客户提供收款服务或暂停服务。
3.8 延迟结算。财付通发现客户可能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欺诈交易、信用卡套现、恶意倒闭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财付通发现客户存在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交易或存在争议交易时,财付通可以对客户相应账户中的相应资金进行延迟结算,已经结算的,财付通可以延迟提现到客户指定银行帐户。对于延迟结算的资金,直至排除违法违规嫌疑时,财付通才恢复该部分资金的结算。客户的行为导致财付通遭受损失的,客户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9 客户信息验证和授权。客户使用本服务,即表明客户同意财付通收集、记录和使用客户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并将前述信息提交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身份验证和鉴权。财付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收集、保存、核实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音频和视频资料。为了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监管部门规定、保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或者为防止欺诈等违法活动和减少信用风险,维护所提供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财付通可能会与相关机构(如清算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或者关联公司交换必要的信息。为了提升客户使用服务的便利,获得更加丰富的服务体验,财付通可能会对已收集的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匿名化、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机密计算等安全技术处理,并用于相关服务场景中。本条约定不构成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
3.10 财付通有权对客户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如财付通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客户的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有权对客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
3.11 财付通有权对客户的系统接入微信支付及使用微信支付相关服务是否符合微信支付接入技术规范和财付通要求进行评估。如财付通发现客户的系统建设、运行不符合微信支付接入技术规范,或客户的系统在稳定性、安全性、业务连续性、保密性存在隐患和风险,财付通有权通知客户限期进行检查和整改以使得客户的系统满足微信支付接入技术规范和本协议要求;如客户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检查和整改的,财付通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中止或终止向客户提供服务等措施。
3.12 为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财付通可对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运营功能进行风险管理,如客户连续60天未使用相应运营功能(例如代金券、现金红包、企业付款(商家转账)等)或存在其他风险情形,财付通可暂停相应运营功能的使用;如客户需要继续使用相应运营功能的,客户可以向财付通申请恢复,具体以财付通的审核结果为准。
四、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账户开立和身份验证。客户在申请开立相应账户时,应向财付通如实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影音资料、电话号码等,若客户从事国家规定专营、专控或需要取得国家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还应提供该相关资质证照。客户应保证所提交的上述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客户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或客户迁址、停业、变更域名或联系电话等资料信息,应提前通知财付通,否则,财付通有权视具体情况暂停服务,客户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投诉和纠纷,均由客户承担。财付通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政策要求的规定,要求客户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和资料,客户逾期未提交或未通过财付通核验的,财付通有权解除本协议或暂停客户相应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4.2 账户使用。客户不得把相应账户、财付通提供的技术接口、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客户不得将其他客户的交易假冒成自己的交易与财付通结算。客户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客户的账号。
4.3 禁止存储用户敏感信息。客户不得存储用户银行账户密码、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银行卡验证码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用户信用卡信息和借记卡信息等。
4.4 账号保管和挂失。客户应妥善保管微信公众账号、平台登录账号、微信支付客户编号、相关账号及其密码,以及手机短信验证码、API Key、API证书等。微信公众账号、平台登录账号、微信支付客户编号及相应账户下的行为均视为客户的行为。若客户需对微信公众账号、平台登录账号、相应账户挂失,应及时与客服人员联系并按照客服人员的指引进行操作,若客服人员要求客户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才能进行下一步挂失操作的,客户应及时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若客户发现相应账户被盗用,应立即向财付通发起挂失。因客户管理不善导致相应账户被盗用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4.5 规范使用。未经财付通另行书面授权,除了在申请H5支付时登记的域名外,客户不得在任何网页或APP页面展示与微信支付有关的链接、弹窗或与H5支付有关的内容及其衍生产品。
4.6 系统安全与维护。
4.6.1 客户应负责自身的硬件平台搭建并承担相关的设备费用及通讯费用。客户应严格按照本服务和平台的接入技术规范来建设和运行自己的计算机系统并确保自身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客户应在微信支付交易过程中验证微信支付请求和响应数据包中的签名真实性,并保障支付信息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保密性。客户应向财付通明确各方数据传输协议、安全机制、硬件需求以及物理连接等诸多技术细节的具体需求,并妥善处理财付通反馈的各种交易异常情况。财付通有权根据运营、业务、安全、技术需要对系统、接口、接入技术规范等进行不定期的升级、变更并向客户通知。客户应持续关注财付通发布的关于接入技术规范、系统、接口升级、变更等通知,并在限期内核实客户的系统是否需要在通知限期内完成相应的升级、改造,以保证客户的系统持续符合微信支付接入技术规范和我公司的要求。否则,因此所导致的损失将由客户自行承担。
4.6.2 客户使用微信支付平台功能,需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本平台提供的技术开发文档进行接口调试,并应注意系统配置及系统兼容性等技术注意事项,如因客户没有正确调试客户的系统而导致的问题,由客户自己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财付通发现客户的系统未达到技术开发文档的要求,财付通有权通知客户进行整改,客户有义务在财付通通知的时限内完成系统可用性检查并使客户的系统达到技术开发文档的要求,否则,财付通可对客户可采取延长结算周期、中止或终止向客户提供服务等措施。客户应确保采取及时和必要的措施保障客户系统(如网站、APP等)的安全性,防范网络攻击、系统漏洞、蠕虫木马等风险。
4.6.3 客户应保证客户的系统的安全性,并对自身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具体方式可包括:1. 客户自行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检查;2. 客户请适格的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安全检查。
4.6.4 客户可开通微信支付安全医生服务功能,授权财付通对客户的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如客户选择开通微信支付安全医生功能,授权财付通对客户的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即表示客户同意《微信支付安全医生服务协议》的内容,客户可通过电子签约或授权、电话按键选择、邮件回复等形式确认客户的授权。
4.6.5 客户需确保自身系统处于安全状态,财付通如发现客户的系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有权通知客户进行安全检查,通知方式包括平台公告、平台电子邮件、电话(0755-36560292等)、微信等。
4.6.6 客户收到财付通的通知后,有义务在财付通通知的时限内完成系统安全检查并使客户的系统达到安全状态,否则,财付通可对客户采取延长结算周期、中止或终止向客户提供服务等措施。
4.6.7 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财付通可对客户的系统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但这并不表示财付通有义务进行该等措施,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6.8 在客户通过服务商接入的情形下,客户通过服务商对接系统发出本条款所涉事项之指令的,应与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客户因服务商对接系统传输的数据和信息而遭受损失的,由客户与服务商协商解决,与财付通无关;客户已授权服务商在代理客户申请开通相关功能时指定客户的联系邮箱,财付通将微信公众账号(若有)和相应账户的相关信息发送至该联系邮箱即视为客户已收悉该信息。
4.7 真实交易背景。客户承诺发起的本服务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虚假交易。
4.8 保存订单信息。客户应保证订单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客户在受理用户订单时,须记录包括:订购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编号、产品单价、合计索取价格、配送信息等。客户应按财付通的要求向财付通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字段,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等。客户还应妥善保留有关交易数据和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和用户接受货物时签字的有关单据,由交易发生之日起或本协议终止之日起,至少保留三年。在协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之日起三年内,对财付通提出的查询通知及调单要求,客户应在接到财付通通知后,以信件或传真的方式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交付给财付通。
4.9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若客户经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并应配备相应的系统、人员和完善的制度。客户应当识别二级商户的身份信息和经营资质,并收集、保存二级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若二级商户从事国家规定专营、专控或需要取得国家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还应提供该相关资质证照。客户应保证二级商户所提交的上述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同时,客户还应收集、保存并向财付通传输二级商户的交易订单信息,包括:订购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编号、产品单价、合计索取价格、配送信息等。客户还应妥善保留二级商户的交易数据和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和用户接受货物时签字的有关单据,由交易发生之日起或本协议终止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在协议有效期和协议终止之日起五年内,对财付通提出的查询通知及调单要求,客户应在接到财付通通知后,以信件或传真的方式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回复给财付通。对财付通提出的风险交易,客户应按财付通要求对其二级商户交易进行有效识别、追溯及在必要时实施暂停业务管理的措施,同时承担因二级商户发展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全部风险损失,客户应保证二级商户不再发展下一级商户。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二级商户,指在客户经营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中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
4.10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风险防范。若客户经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则客户需对二级商户的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控和管理,客户应防止二级商户利用财付通从事信用卡套现、洗钱、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若出现二级商户利用财付通从事信用卡套现、洗钱、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则财付通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客户的违约责任。
4.11 反套现、反洗钱。客户不得主动或协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交易分单等违法经营行为,不得出现虚假申请等严重风险行为,否则,财付通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服务,并将客户的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管机构。
4.12 实物和虚拟。客户需利用本服务同时经营实物类和虚拟类的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针对实物类和虚拟类的商品或服务分别申请微信支付相关账户,不得用同一账户同时经营实物类和虚拟类的商品或服务。否则,财付通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客户的违约责任。
实物类,指需要物流配送的实物商品或需要记录和核实消费者身份信息的商品或服务;虚拟类,指非实物且不记录购买者身份信息,也无需物流配送的商品或服务。
4.13 H5支付。若客户使用H5支付,客户承诺:1)除了在申请H5支付时登记的域名外,客户不得在任何H5网页或APP页面展示与“微信支付”有关的链接、弹窗或与H5支付有关的内容及其衍生产品;2)客户保证不将H5支付相关的内容、接口及其衍生产品给他方使用。
4.14 安全守则。客户不得对财付通的计算机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前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财付通提供的任何服务的软件系统的原有功能。
4.15 客户应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对采用不同支付方式的消费者采取歧视性措施。
4.16 客户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
(1)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业务受理标识牌、终端机具用于财付通核准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2)不得将微信支付接口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3)不得招聘无本人身份证原件的人员作为收银员,不得让未经培训合格的收银员操作受理终端;
(4)金饰店、珠宝店、名牌钟表店、金银币专卖店等风险较高的客户必须加装录像监控设施,对支付过程进行清晰记录,录像资料保留时间不少于3个月;
(5)对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含)5万元人民币的微信支付交易核对用户身份证原件;
(6)根据协议约定规范受理微信支付,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拒绝受理微信支付;
(7)不得代其他客户发起交易,不得转卖、租借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银行结算账户;
(8)不得要求其他客户代理发起交易,不得使用转卖、租借的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银行结算账户;
(9)妥善保管交易数据信息,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接触,建立健全的内部结算管理制度;
(10)不得向使用消费者征收任何附加费或额外费用,或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
(11)不得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移机、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退货等。
4.17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客户应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确保使用各种支付方式的用户均享受一致性公平待遇,不得向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用户转嫁或变相转嫁财付通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得无理拒绝用户使用已经开通的支付方式。为丰富支付服务类型,财付通可在部分场景与合作机构联合为客户提供支付服务,在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营、用户数据安全及用户体验的前提下,为用户提供更多可以选择的支付方式,客户不得无理拒绝用户使用其自行选定的支付方式。
4.18 自主选择权。财付通将致力于保障客户的自主选择权,客户有充分自主的权利选择微信支付之外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财付通不会对客户的自主选择权进行任何非法干预。
4.19 变更服务商。在客户通过服务商接入的情形下,客户如需变更服务商,或客户委托的服务商不再与财付通合作,财付通可通过站内信或微信消息的形式通知客户,并为客户进行服务商信息变更登记。
五、服务费用和交易结算
5.1 微信支付服务费(含税)
5.1.1 客户使用本服务,应向财付通缴纳微信支付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
5.1.2 财付通将从客户的每笔交易款或从相应账户中扣除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以平台核准记录为准。在合作过程中,客户可能因满足相关条件而在一定期限内享受财付通给予的优惠费率,当客户不再满足优惠条件或优惠期限届满时,财付通有权恢复原有费率,具体以客户核准记录的为准。
5.1.3 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合作机构的政策调整,财付通有权据此调整服务费并对客户进行通知,客户在收到财付通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服务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双方无法就收费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终止本协议。
5.2 误差
各方确认并同意,涉及服务费结算如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产生微小误差,各方均予以认可。5.3 交易结算
5.3.1 财付通在扣除服务费后,将交易资金记账或划转至相应账户。5.3.2 客户的提现账户为客户申请本服务时提交的同名银行账户或其他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账户,若因客户或银行的原因导致交易款项无法按时提现至客户提交的银行账户的,财付通不承担任何责任。
5.3.3 若客户需变更提现账户或需授权结算,应与财付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在平台自助修改。因客户变更账户或指定收款人但未及时通知财付通导致增加的额外成本或任何损失,由客户承担。
5.3.4 (如适用)对于发生在T日的交易,若客户没有进行特殊设置或操作,财付通将在扣除相关服务费后,按照平台核准记录的期限将交易款项提现至商户银行账户,款项到账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的清算周期,财付通有权根据平台公告的时间,定期对客户的相应账户余额进行清零,并将对应资金提现至客户的银行账户。
5.3.5 客户可根据平台和财付通客服的指引申请变更提现规则,最终以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
5.3.6 (如适用)若客户接入本服务不满90日或者接入本服务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财付通不提供T+0资金提现服务,财付通将该类客户T日的交易资金记账至相应账户的,客户不得在T日划转该交易资金。无论客户何时接入本服务,财付通均有权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提现周期,并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客户。
5.3.7 对账数据以财付通数据为准,如客户有证据证明对账数据存在错误的,双方可共同查找原因。
5.3.8 若客户要求财付通开具发票,应在首次开票前按照财付通要求及时提交准确、完整的发票信息,财付通每月就服务费向客户开具上月增值税服务费发票。若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财付通提交相关资质材料。
六、保证金
6.1 财付通有权要求客户缴纳风险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以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风险保证金款项冻结于客户保证金账户中,客户不得提前解冻、提取或使用。
6.2 财付通有权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客户应当缴纳的保证金额度,并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客户补足保证金金额,如客户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则财付通有权暂停为客户提供服务。如客户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三十天内未补足保证金,财付通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3 若客户在使用公众账号和本服务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且客户主动注销本服务满一年仍未受到任何第三方投诉或发生交易纠纷的,应解冻保证金账户的风险保证金,客户可自主提取保证金本金,在此之前,客户无权动用保证金本金,保证金解冻后无息归还客户。
6.4 若客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令或客户违反对用户的承诺或违反与财付通的约定致用户或财付通受损时,财付通有权直接使用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对用户或财付通进行赔付,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财付通可以直接从客户的待结算款项中扣划,仍不足以赔偿的,可以继续向客户追偿。
七、退款条款
对于客户的交易中出现的退款情形,按如下规则处理:
7.1 当客户向财付通提出退款请求时,客户在自己的相应账户中应有足够资金用于退款,财付通有权直接从客户的相应账户中扣除退款金额完成退款,如因客户资金不足导致无法退款的,其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财付通按照客户的退款请求处理退款时,如因银行原因或用户原因导致退款失败的,财付通可将退款金额退至客户的相应账户,客户可再次发起退款请求或自行处理退款。
7.2 退款时,财付通不再另行收取交易服务费,但若银行方面需要向财付通另行收取相关费用的,则此费用应由客户自行承担,财付通可在为客户垫付该费用后在客户的交易款中扣除。
7.3 客户负责解决和承担用户拒付交易款项而导致的退款纠纷或责任。
八、保密条款
8.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用户个人信息、用户支付信息以及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透露给第三方。
8.2 各方对在履行协议中获得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负保密责任。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财付通有权披露客户的相关商业信息:
(1)人民银行或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业监管机构要求财付通提供客户的相关商业信息的;
(2)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有权行政机关要求财付通提供客户的相关商业信息的;
(3)用户投诉,要求财付通提供客户的相关商业信息,经财付通查实后认为可以提供的。
本协议所称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与用户之间的交易单号、交易凭证、资金流水等交易信息。
8.3 各方保证其雇员及代理人履行本条的保密义务。
8.4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五年内有效。
九、违约责任
9.1 各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所做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
9.2 客户或其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付通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相关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1)直接或间接参与欺诈,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或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或涉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2)经营及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正常经营,或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
(3)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列入黑名单,或存在被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的处罚记录的;
(4)实施违规操作,或违反本协议、《财付通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等约定,且经指出拒不改正或在合理期间内虽有改正但无法达到财付通整改要求和目标的;
(5)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财付通交易查询、调单查询或监查要求的;
(6)进入破产程序、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
(7)实施有损财付通或腾讯利益行为的;
(8)违反本协议或利用财付通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业务的;
(9)客户的软硬件系统存在安全问题,或不符合微信支付接入技术规范和指引,经财付通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10)出现风险事件或经财付通判断交易异常的;
(11)违反财付通的相关规则和制度的。
十、账号注销
10.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付通有权注销相应账户,并将相应账户中的剩余资金转至客户的银行账户,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客户主动申请注销相应账户的;
(2)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
(3)客户利用本服务从事非法活动的;
(4)客户违反本协议或违反与财付通签订的其他协议的。
10.2 无论客户的相应账户是否被注销,财付通均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机关的合法要求,冻结、扣划客户相应账户中的资金。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鉴于网络之特殊属性,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财付通不能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各方可以免责: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财付通不能提供本协议项下之服务的;
(3)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的;
(4)因政府管制而造成服务终止的;
(5)其它非各方原因造成的。
11.2 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任何一方,应将该事件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各方按照事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再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二、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12.1 各方对于“中国国内电子商务环境尚未成熟,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信用体制还不完善”的现状以及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存在的风险性均完全知悉,各方均承诺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
12.2 本服务交易过程中,客户应积极防范银行卡持卡人拒付风险,及时解决交易中出现的问题:
(1)若在交易中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不真实、欺诈、伪冒交易、持卡人账户信息泄漏或客户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客户违反对用户的承诺以及客户违反与财付通的约定之情形,客户应自行承担上述情形造成的全部损失;
(2)若在交易中如出现持卡人否认交易、持卡人拒付、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情形的,客户应依据本协议第4.8和4.9条之要求向财付通提供相应的交易凭证,若客户怠于提供凭证,或客户提供的凭证不符合相关行业内标准,或在财付通书面通知(含电子邮件通知)后客户未及时停止可疑交易、控制相应资金的等,客户应自行承担上述情形造成的全部损失。
客户因上述情形给财付通造成损失的,财付通有权直接从客户的保证金中扣回与损失金额同等的金额,客户需及时补足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财付通可以直接从客户的待结算款项中扣划,仍不足以赔偿的,可以继续向客户追偿。
12.3 客户在进行支付交易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和信用卡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进行虚假交易、非法套现、洗钱等行为。客户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不得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否则财付通有权终止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12.4 客户承诺相应账户内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否则,客户应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12.5 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客户所经营的业务应履行实名要求的,客户承诺将财付通提供的支付功能用于实名制业务,否则,客户应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三、知识产权
13.1 财付通在本合作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网页、文字、图片等)的知识产权归财付通所有。
13.2 除另有特别声明外,财付通在本合作中提供的软件系统、技术接口、安全证书等所依托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财付通所有。
13.3 上述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财付通或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
13.4 财付通对带有微信支付字样、标识、logo、图片等信息的物料、宣传资料和扫码设备享有知识产权,客户不得在经营场所实施或协助、放任他人实施替换、遮盖、涂抹、藏匿、毁坏带有微信支付字样、标识、logo、图片等信息的物料、宣传资料和扫码设备的行为,否则,客户应按照财付通的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财付通有权要求客户在使用微信支付时按照财付通的要求正确展示微信支付字样、标识、logo、图片等信息,如客户未进行正确展示,财付通有权要求客户限期纠正,若客户不按期纠正,财付通有权对客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支付手续费/服务费率、限制在途资金账户部分或全部功能等措施。
十四、协议变更
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市场发展等情况,财付通可能修订本协议,财付通将通过微信消息、电子邮件、平台信息或网站等方式提前向客户公布修订后的协议。如客户不同意财付通对本协议的修订,客户可以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财付通终止为客户提供服务,客户继续使用服务即表示客户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十五、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5.1 本协议之解释、适用、争议解决等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15.2 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时,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应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签订于深圳市南山区。
十六、协议有效期、自动续期和提前终止协议
16.1本协议的有效时间以商户/服务商平台确认的时间为准,有效期一年。若各方均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解约,且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均未提出服务费变更请求,则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续期次数不限;除本协议5.1.2、5.1.3条约定之情形外,若财付通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出变更服务费请求,并以微信消息、电子邮件或平台信息等形式通知客户,自信息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客户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财付通有权自30日届满之日起按照变更后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并从客户的待结算交易款或相应账户中扣除。
16.2各方有权基于各自的营运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需提前终止本协议的,主动提出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方。
16.3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涉及到保证金、退款和保密的条款依然有效,各方应继续遵照执行。
16.4本协议一式貳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本协议经过修订且生效后,自动取代双方此前关于本协议约定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备忘录、陈述或其他义务(无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包括各类沟通形式),双方一致同意以本协议的最新版本的约定为准。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微信支付运营功能服务协议》附属规则
一、“代金券”使用规则
1.1 定义
代金券,是本平台为客户提供的拓展性功能,客户在本平台预先充值一定金额后,可以通过本平台向他人免费发放电子券,他人可凭该电子券在购买客户或客户指定的微信支付客户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在可核销金额的范围内享受券上注明的折扣或优惠。(在本“代金券”规则中简称“本功能”)。
1.2 发券规程
1.2.1准备资金:发券前,客户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充值一定金额至客户的相应账户,客户核销的代金券总额不得超过客户预先充值的金额。
1.2.2 免费发放:本平台将根据客户提交的发券数量、收券人群、单券面额等信息生成代金券,并根据客户的指令发放代金券。客户通过本平台发放的代金券一律对他人免费,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收取费用。
1.2.3 代扣代付授权:客户使用本功能即视为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财付通从客户的相应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支付代金券对应的订单。
1.2.4 代金券使用:收到代金券的用户,可以在通过财付通购买客户或客户指定的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使用代金券,用户只需支付“商品价格扣除代金券使用额后的费用”。
1.2.5 资金结算:用户完成交易后,微信支付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微信支付服务协议》按照“代金券使用额+用户微信支付款项-支付服务费-相关服务费”,将剩余款项进行资金结算。“支付服务费”和“相关服务费”以本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
1.3 代金券使用期限
客户可以对代金券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失效的代金券所对应的资金,将转回客户的相应账户中。
1.4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客户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客户自行承担该义务。若客户给财付通造成损失,财付通有权直接从客户的相应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客户应另行赔偿。
1.5 其他规定
1.5.1 客户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还应符合本协议和《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约定。
1.5.2 财付通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客户提供本功能。
二、“现金红包”使用规则
2.1 定义
现金红包,是本平台为客户提供的拓展性功能,客户可以通过本平台向他人发放现金红包,本平台以微信红包形式发放,他人领取红包后,可提取或使用红包中的资金。(在本“现金红包”规则中简称“本功能”)
2.2 发红包规程
2.2.1 准备资金:发红包前,客户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充值一定金额至客户的相应账户,客户发出的红包总额不得超过客户预先充值的金额。
2.2.2 免费发放:本平台将根据客户提交的红包数量、发放人群、单个红包金额等信息生成微信红包,并根据客户的指令发放红包。客户通过本平台发放的红包需对红包领取人一律免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收取费用。
2.2.3 代扣代付授权:客户使用本功能即视为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财付通从客户的相应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至红包领取人账户。
2.2.4 红包领取:客户发出红包后,需经发放对象领取确认,对应款项将在发放对象领取确认后划至其账户。
2.3 红包领取期限
客户发放的红包有效期为3个自然日,自客户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仍未被领取的红包所对应的资金,将转回客户的相应账户中。
2.4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2.4.1 客户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客户自行承担该义务,给财付通造成损失的,财付通有权直接从客户的相应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不足以弥补财付通损失的,客户应另行赔偿。
2.4.2 客户应在发放红包前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客户应保证红包领取人领到的实际金额(税后)与红包标注金额一致。
2.5 其他规定
2.5.1 客户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协议和《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约定。
2.5.2 若客户发起的活动以“现金红包”或“微信红包”冠名,则该活动中不得包含除现金红包以外的任何物品。
2.5.3 本功能是本平台提供的一款定向资金发放的营销工具,客户可以结合日常运营活动,将现金红包使用在以下场景:
(1)满额送红包:用户使用微信支付单笔交易满一定额度,客户即赠送现金红包;
(2)找零:用户使用现金支付需要找零时,客户可通过现金红包的方式返还找零资金给用户;
(3)抽奖:客户运用微信支付提供的抽奖功能,配置现金红包作为奖品,用户有一定几率抽中;
(4)摇电视互动:用户在观看电视节目时,通过手机摇一摇参与节目互动,可在互动环节中领取客户发放的现金红包;
(5)摇周边:通过线下ibeacon布置,用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手机摇一摇参与客户与用户的互动活动,可在互动环节中领取现金红包;
(6)卡券奖励红包:客户接入卡券功能,对于卡券分享者给予现金红包奖励;
(7)企业内部福利:用于客户对公司员工的奖励,如司庆、绩效激励、员工福利等;
(8)渠道返利:客户向促销员、代理商等营销渠道返利发红包。
2.5.4 财付通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客户提供本功能。
三、“企业付款(商家转账)”使用规则
3.1 定义
企业付款(商家转账),是本平台为客户提供的拓展性功能,客户可以选择自行发出付款指令或授权服务商代客户传输付款指令,通过本平台向他人转账,收款人可以通过“微信零钱账户”或银行卡账户收款。(在本“企业付款”使用规则中简称“本功能”)微信零钱账户,是财付通为微信用户配置的支付账户,该支付账户与微信号绑定,具有微信支付功能;银行卡账户限定在财付通支持的范围内。
3.2 付款规程
3.2.1 功能申请:客户申请开通本功能必须提交开通申请,客户有义务填写符合真实情况的信息交由财付通审核,财付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开通。
3.2.2 准备资金:付款前,客户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充值一定金额至客户的相应账户,付款必须在余额充足的情况下进行。
3.2.3 确认收款人
企业付款到零钱账户:客户可以通过输入appid和openid来确认收款人。对于通过微信实名认证的用户,客户还可以选择是否由微信支付校验收款方的真实姓名来进一步确认收款人。若选择不进行实名校验,微信支付仅依据客户输入的appid和openid来划付款项,相关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企业付款到银行卡:客户可以通过输入银行名称、分行信息、银行卡号和银行卡户名来确认收款人。微信支付仅依据客户输入的银行名称、分行信息、银行卡号和银行卡户名来划付款项,相关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3.2.4 确认付款金额:客户应自行确认付款金额,财付通有权根据对客户的资质、经营状况和风险等级的评估以及收款人账户的实名认证情况、账户交易和风险情况来设置、调整客户的付款限额。
3.2.5 说明付款用途:客户应当注明付款用途和事由,单笔付款超过5万元的,还应提供付款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3.2.6 代扣代付授权:客户自行发出付款指令或通过授权的服务商传输付款指令,即视为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财付通从客户的相应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至收款人账户。客户一旦发起付款,相应款项将无法退回。
3.2.7 收款人收款
企业付款到零钱账户:客户付出的款项将划至收款人的“微信零钱账户”。
企业付款到银行卡:客户付出的款项将划至收款人的银行卡账户。
3.3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3.3.1 客户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客户自行承担该义务,给财付通造成损失的,财付通有权直接从客户的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不足以弥补财付通损失的,客户应另行赔偿。
3.3.2 客户应在付款前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客户应保证收款人领到的实际金额(税后)与付款标注金额一致。
3.4 其他规定
3.4.1 客户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协议和《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约定。
3.4.2 客户应保证所填写的收款人appid、openid、收款银行名称、分行信息、银行卡号、银行卡户名、付款金额、付款原因等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所填写信息不实、有误、不准确、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
3.4.3 如果财付通检测到客户的账户异常即有权调整客户的付款限额、关停本功能并要求客户配合财付通调查。
3.4.4 客户不得将本功能包装成微信红包或可能让用户产生混淆的、类似微信红包的应用。
3.4.5 客户应确保授权服务商传输的支付指令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由服务商传输支付指令导致客户遭受损失的,由客户与服务商协商解决,与财付通无关。同时,客户可以通过设置“授权类型”、“审核确认”、“授权额度”及开通相应账户等规则(具体以财付通实际提供为准),以保护客户的信息、资金安全。
3.5 企业付款服务费
3.5.1 客户知晓并同意财付通将依照客户每笔成功的企业付款到银行卡交易,从相应账户中扣除企业付款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双方在平台确认为准。
四、“立减优惠”使用规则
4.1 定义
立减优惠(下称“本功能”),是本平台为客户提供的拓展性功能,客户在相应账户中预先充值一定金额后,可以通过本功能针对客户指定商家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减价优惠,用户可使用微信支付享受该优惠。
4.2 使用规程
4.2.1 准备资金:使用本功能前,客户应根据自身需要预先充值一定金额至客户的相应账户,客户所配置的立减优惠总额不得超过客户预先充值的金额。
4.2.2 免费享受优惠:本平台将根据客户提交的优惠数量、优惠人数、单笔优惠面额等信息在用户使用财付通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对交易价款进行抵扣。客户通过本平台配置的立减优惠一律对他人免费,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收取费用。
4.2.3 代扣代付授权:客户使用本功能即视为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财付通从客户的相应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支付与本功能相对应订单的优惠金额。
4.2.4 立减优惠的使用:符合立减优惠条件的用户,可以在通过微信支付购买客户或客户指定商家的商品或服务时使享受立减优惠,用户只需支付“商品价格扣除立减优惠额后的费用”。
4.2.5 资金结算:用户完成交易后,财付通根据《微信支付服务协议》按照“立减优惠使用额+用户微信支付款项-支付服务费-相关服务费”方式结算后,将剩余款项结算至对应客户的银行账户,支付服务费和相关服务费的标准,以本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
4.3 立减优惠有效期
客户可以对立减优惠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的立减优惠所对应的资金,将转回客户的相应账户中。
4.4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客户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客户自行承担该义务。若客户给财付通造成损失,财付通有权直接从客户的相应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客户应另行赔偿。
4.5 其他规定
4.5.1 客户使用本功能的行为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还应符合本协议和《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约定。
4.5.2 财付通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客户提供本功能。
五、“资金分账”使用规则
5.1 定义
5.1.1 普通资金分账,指在待分账资金到达分账方的相应账户后,财付通根据分账方或分账方授权的分账发起方向平台传输的分账指令,直接将相应资金从分账方的相应账户划转至分账接收方的相应账户的功能。
5.1.2 售后服务分账,指在交易完成之后,由于发生售后服务,需要对订单进行分账,财付通根据分账方或分账方授权的分账发起方向平台传输的分账指令,直接将相应资金从分账方的相应账户划转至分账接收方的相应账户的功能。(普通资金分账和售后服务分账在本“资金分账”使用规则中简称“本功能”)
5.2 使用规程
5.2.1 若客户是分账方或分账方授权的分账发起方,需按照以下规程使用本功能:
(1)录入分账接收方信息:客户需在本平台录入分账接收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账接收方的相应账户、姓名或公司名称、分账对象的Appid、openid等),客户应确保录入的前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客户录入的所有信息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2)传输分账指令:客户需通过技术接口传输至财付通,财付通将按照分账指令的内容执行分账。
(3)代扣代付授权:客户使用本功能即视为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财付通从客户的相应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至客户录入的分账接收方的相应账户。
(4)分账时,若客户申请的分账金额与对应的服务费金额之和大于订单金额,可能存在资金风险,该风险由客户承担。对于这种情况,财付通将先行扣除服务费,再执行结算分账。若服务费扣除不成功,则不执行结算分账。
5.2.2 若客户是分账接收方,在订单发生退款时,客户应同意分账方可发起分账回退,将分给客户的资金原路退还给用户。
5.3 纳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无论客户是分账方还是分账接收方,客户使用本功能的行为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客户自行承担该义务。若客户给财付通造成损失,财付通有权直接从客户的相应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客户应另行赔偿。
5.4 分账额度和收款人数量
财付通有权根据对客户的风险评估和交易管理需要,对客户的分账额度和分账接收方数量进行限制和调整。
5.5 退款规程
5.5.1 当交易款项已经分账完毕,而分账方需向微信支付用户退款时,分账方可以为分账接收方垫付相应的交易款项,将原交易款项全额退还给微信支付用户。
5.5.2 若客户是分账方,当客户需要财付通从分账接收方的相应账户中扣划分账资金至客户的相应账户用于退款时,客户应事先获得分账接收方的授权和许可,若客户未获得该授权和许可,而向财付通发起扣划指令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要求从分账接收方的相应账户中扣划的金额不得大于原分账的金额。
5.5.3 若客户是分账接收方,为了本功能的便捷体验,客户同意并授权财付通在收到分账方的扣划指令时无需向客户验证该指令的合法有效性,财付通有权直接从客户的相应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至分账方的相应账户,用于退还分账方为客户事先垫付的退款资金。
5.5.4 分账方和分账接收方均确认,财付通只是执行分账发起方的资金划转和扣划指令,无义务向分账方核实该划转和扣划指令的合法有效性,也无义务向分账接收方验证该划转和扣划指令的有效性,若因本功能导致分账方或分账接收方遭受损失的,由分账方和分账接收方协商解决,与财付通无关。
5.6 合法使用
无论客户是分账方还是分账接收方,客户使用本功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客户使用本功能应当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客户不得利用本功能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或其他违法违规的业务。
5.7 财付通有权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限制或停止向客户提供本功能,同时有权基于风控管理要求,审核客户使用本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并要求客户按照财付通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核实资料。
六、“收支分离”使用规则
6.1 定义
收支分离,指财付通根据客户的申请,在客户编号下生成一个专项用于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或服务费)的费用支出账户,客户可以使用该账户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或服务费)。(在本“收支分离”使用规则中简称“本功能”)
本功能开通后,财付通将把所有交易款项全额结算至客户的相应账户,同时从上述手续费(或服务费)支出账户中扣划相应的微信支付手续费(或服务费)。
6.2 使用规程
1)充值:客户需预先在6.1条规定的手续费(或服务费)支出账户中转入足够资金,用于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或服务费);
2)扣款授权:客户开通本功能,即视为客户授权财付通无需验证客户的交易指令即可根据交易订单和相关协议的约定,从手续费(或服务费)支出账户中扣划微信支付手续费(或服务费)。
6.3 使用限制
6.3.1 客户确认并同意,本功能一旦开通即无法关闭或撤销,客户开通本功能后,即应通过手续费(或服务费)支出账户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或服务费)。
6.3.2 客户确认并同意,本功能一旦开通,客户必须在手续费(或服务费)支出账户中留有足够的资金,以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或服务费)。若手续费(或服务费)支出账户中资金不足,导致财付通无法足额扣划微信支付手续费(或服务费)的,财付通有权对客户的交易款项进行延迟结算,直至客户足额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或服务费)。
七、“委托提现”使用规则
7.1 定义
委托提现,指财付通根据客户在本平台制定的提现规则,将相应账户中的资金按周期转入与该相应账户关联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在本“委托提现”使用规则中简称“本功能”)
7.2 客户可以在委托提现规则中设置需要预留的资金,财付通将根据客户设置的预留资金额度,在结算资金中减去预留资金后,将剩余资金转入与客户的相应账户关联的银行结算账户。若结算资金小于需预留的资金,则财付通将不执行客户的提现规则;若客户的相应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足,财付通有权不执行客户的提现规则。
7.3 提现到账
客户理解并接受,提现资金到达关联银行结算账户的时间取决于合作银行的结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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