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协议由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财付通”或“本公司”)和你(以下也可称“商户”)共同签订,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在使用微信支付服务(下称“本服务”)前,你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财付通服务协议》、《微信支付商户平台使用协议》,双方确认《财付通服务协议》、《微信支付商户平台使用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请你务必审慎阅读并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可能以加粗字体显示,你应重点阅读。除非你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你无权使用本服务。你使用本服务即视为你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如你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的,应向客服咨询。
鉴于:
1. 你为了接入微信支付,已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签署相关协议。你在开通和使用微信支付过程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接系统向财付通提交你资料、信息和交易数据,并委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代理你选择、确定微信支付服务项目、结算费率、结算周期和分账比例等事宜。
2. 你已阅读并接受《财付通服务协议》,双方确认《财付通服务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各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定义为:
1.1 微信: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提供的跨平台通讯工具,支持单人、多人参与,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等即时通讯服务,由关系链拓展工具、便捷工具、微信公众账号、开放平台等软件系统和服务组成。
1.2 微信公众平台:指腾讯向你提供的用来发布信息,让你与用户进行沟通、互动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网址:https://mp.weixin.qq.com)。
1.3 微信公众账号:指你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的,用于登录微信公众平台的账号。(以下或称“公众账号”)。
1.4 微信支付服务:指财付通依托微信及微信公众平台及/或与合作机构联合为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下称“本服务”)
1.5 用户:指使用微信支付服务向你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1.6 微信支付商户号:指财付通为你配置的用来记载你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资金余额,你凭以发起交易指令的电子簿记,属于《财付通服务协议》中的一种财付通账户类型。微信支付商户号将与你提供的合法银行账户绑定,财付通将根据你或你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起的你的交易指令和相关协议对你的银行账户做相应的资金扣划和归集。(若你为金融机构,或你是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财付通给你配置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仅为在途资金账户,你不能凭以发起支付指令,资金转移需直接通过双方银行账户进行。)
1.7 微信支付商户平台(下称“商户平台”):指财付通提供和维护的商户管理软件系统(网址:https://pay.weixin.qq.com)。成功开通后,你可以通过该系统使用微信支付商户号管理相关功能,具体功能以该系统实际提供的为准,且该系统将根据财付通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增减。你使用商户平台的,还需遵守 《微信支付商户平台使用协议》。
1.8 商户平台登录账号:指你凭以登录商户平台,操作微信支付商户号的账号。你成功申请微信支付商户号后,可通过扫码的方式登录商户平台。亦可根据需要在商户平台中为该登录账号设置多个附属登录账号,并为附属登录账号配置相应的操作权限,用来查询和操作微信支付商户号;(商户平台登录账号及其附属登录账号,以下统称“商户平台登录账号”)
1.9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指接受你委托,代理你在微信公众平台、商户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系统中申请开通微信支付、选择相应功能,并向财付通提交、接收你相关信息和资料,为你使用微信支付开发对接系统、提供技术服务和软硬件支持的主体,也包括实际在电子商务平台系统中为你提供运营服务,并向财付通提交实际服务证明和与电子商务平台关联关系证明的平台联合运营主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息将显示在你的商户平台页面,你同意本协议即视为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息予以确认。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
1.10 结算:指用户购买你的商品或服务后,财付通在一定周期内将交易资金记账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
1.11 提现: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维护平台交易规则及处理交易纠纷的要求,你确认同意电子商务平台有权对你的提现(如涉及)请求进行审核,并同意财付通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结果执行你的提现请求,提现的相应资金将转账至你指定的合法银行账户。你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关于审核提现请求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你和电子商务平台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如你有证据证明电子商务平台存在恶意不予审核的行为,你可以联系财付通客服,财付通客服将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及时解决纠纷。
1.12 微信支付接入技术规范:指财付通发布在微信支付商户平台(网址:https://pay.weixin.qq.com)上的与接入微信支付相关的技术规范文档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接口规范、安全规范、接入指引、指引文档等(以下简称“接入技术规范”)。
2.1 本服务的场景和功能。财付通为你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当用户购买你的商品或服务时,可通过本服务完成交易。本服务的具体运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景:1)付款码支付:付款码支付是用户展示微信钱包内的“刷卡条码/二维码”给商户系统扫描后直接完成支付的模式;2)Native支付:Native支付是商户系统按微信支付协议生成支付二维码,用户再用微信“扫一扫”完成支付的模式;3)JSAPI支付:JSAPI支付是用户在微信中打开商户的H5页面,商户在H5页面通过调用微信支付提供的JSAPI接口调起微信支付模块完成支付;4)APP支付:APP支付又称移动端支付,是商户通过在移动端应用APP中集成开放SDK调起微信支付模块完成支付的模式;5)H5支付:指商户在微信客户端外的移动端网页展示商品或服务,用户在前述页面使用微信支付时,商户发起本服务呼起微信客户端,引导用户使用微信支付;6)小程序支付:小程序支付是专门被定义使用在小程序中的支付产品。
你可以申请开通以上一种或多种支付场景,由财付通审核决定开通支付场景的种类。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代理你在商户平台中申请开通以上一种或多种支付场景,由财付通审核决定开通支付场景的种类。
2.2 微信支付仅能用于你和电子商务平台代你在商户平台申报并经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且每笔订单不能超过财付通规定的限额。你了解并同意财付通有权根据你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型,以及你经营活动的风险状况调整你的交易额度。
3.1 支付系统建设。财付通负责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
3.2 交易查询。财付通设立网上交易查询系统及查询接口,为你提供商户信息管理和交易信息查询服务。
3.3 用户证书。财付通为你提供“用户证书”服务,“用户证书”将记载你的身份信息、微信支付商户号的操作权限,以及你向财付通提交支付指令时的数字签名文件。
3.4 支付指令校验。财付通依据你的商户平台设置的API证书、API密钥来校验支付指令的真实性、有效性。当你的商户平台登录身份和用户证书均校验通过时,即视为系本人操作微信支付商户号,财付通无需校验其他信息即可执行支付指令。
3.5 交易纠纷处理。财付通仅为你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你与用户或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由你自行负责处理,与财付通无关,但是,因财付通系统故障引起的资金转移服务纠纷除外。
3.6 商户经营审核。财付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审核你的业务类型,以及通过本服务售卖的物品和服务,若你违反本协议第2.2条约定或从事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活动时,财付通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3.7 交易停滞。你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或连续180个自然日未利用本服务产生交易额的,财付通有权暂停服务并要求你重新核实身份,你不予配合或身份核实未通过的,财付通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你的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或收款码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交易,财付通有权暂停服务并要求你重新核实身份,你不予配合或身份核实未通过的,财付通有权停止为你提供收款服务。如果你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财付通有权停止为你提供收款服务。
3.8 交易指令传输。你申请开通本服务,即表明你同意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对接系统向财付通发起交易,财付通有权依据对接系统传输的指令进行系列操作,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3.9 延迟结算。财付通发现你可能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欺诈交易、信用卡套现、恶意倒闭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财付通发现你存在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交易或存在争议交易时,财付通在经过与你的电子商务平台确认后,依据风险为本的原则,可以对你微信支付商户号中的相应资金进行延迟结算,已经结算的,财付通可以延迟转账到你指定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对于延迟结算、转账的资金,直至排除违法违规嫌疑时,财付通才恢复该部分资金的结算和转账。你的行为导致财付通遭受损失的,你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0 身份验证和授权。你使用本服务,即表明你同意财付通收集、记录和使用你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你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并将前述信息提交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身份验证和鉴权。财付通有权根据需要收集、保存、核实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音频和视频资料。在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财付通为更好地提供服务有权收集、记录、使用上述信息和数据。
3.11 财付通有权对你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如财付通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你的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有权对你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
3.12 本公司有权对你的系统接入微信支付及使用微信支付相关服务是否符合微信支付接入技术规范和财付通要求进行评估。如财付通发现你的系统建设、运行不符合微信支付接入技术规范,或你的系统在稳定性、安全性、业务连续性、保密性存在隐患和风险,财付通有权通知你限期进行检查和整改以使得你的系统满足微信支付接入技术规范和本协议要求;如你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检查和整改的,财付通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中止或终止向你提供服务等措施。
3.13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维护良好的交易生态及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根据《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等管理要求,对你在特定场景下的订单交付进度及状态进行管理;如果你的商户号关联了特定类目的小程序或者其他特定场景,你同意财付通有权根据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财付通提供的交易状态信息以及依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对你的相应订单的交易资金采取管理措施,具体措施以财付通向你发送的服务通知信息为准;根据《交易类小程序运营规范》,你确认已经同意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介入并处理你与用户之间的交易争议,并确认同意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有权指令财付通从你的商户号剩余资金中扣划相应款项至用户,以维护小程序的正常交易秩序,保障平台用户权益,你确认对财付通执行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前述指令无异议,如因此产生纠纷,由你与腾讯公司解决。
4.1.1 账号开立和身份验证。你在申请开立微信支付商户号时,应向财付通如实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及影音资料、电话号码等。你确认,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已经知悉并同意,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定义务,财付通有权对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已经留存在财付通的身份信息依法进行核对并登记。如果你是个人卖家,你应当确保你符合监管规定对个人卖家的相关要求,同时,你应该如实向财付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身份证件信息、结算银行卡信息、门店信息、经营信息、联系信息、服务商信息以及其他财付通根据监管要求需要向你进一步核实的相关信息。若你从事国家规定专营、专控或需要取得国家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还应提供该相关资质证照。你应保证所提交的上述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4.1.2为提高服务开通效率,你同意并授权电子商务平台将你在电子商务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留存的相关经营资质材料提供至财付通,用于开通本服务。你确认知悉上述资料可能存在用途限制,例如可能附带相关水印(如“仅用于”等),你确认同意将前述资料用于在财付通开通相关功能,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均予以认可。
4.1.3 你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或你迁址、停业、变更域名或联系电话等资料信息,应提前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财付通发起变更通知,否则,财付通有权视具体情况暂停服务,你未及时通知导致的一切投诉和纠纷,均由你承担。财付通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政策要求的规定,要求你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和资料,你逾期未提交或未通过财付通核验的,财付通有权解除本协议或暂停你微信支付商户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4.2 账号、收款条码使用及配合巡检。你不得把微信支付商户号、收款条码、财付通提供的技术接口、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你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成自己的交易与财付通结算。你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号、收款条码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你的账号及收款条码。你有义务配合财付通及其外包服务机构根据监管规定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相关指引开展巡检工作。
4.3 禁止存储用户敏感信息。你不得存储用户银行账户密码、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银行卡验证码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用户信用卡信息和借记卡信息等。
4.4 你已授权电子商务平台在代理你申请微信支付时指定你的联系邮箱,财付通将微信公众账号(若有)和微信支付商户号的相关信息发送至该联系邮箱即视为你已收悉该信息。
4.5 账号保管和挂失。你应妥善保管微信公众账号、商户平台登录账号、微信支付商户号及其密码,以及手机短信验证码、API Key、API证书(如有)等。微信公众账号、商户平台登录账号、微信支付商户号下的一切行为均视为你的行为。若你需对微信公众账号、商户平台登录账号、微信支付商户号挂失,应及时与客服人员联系并按照客服人员的指引进行操作,若客服人员要求你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才能进行下一步挂失操作的,你应及时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若你发现微信支付商户号被盗用,应立即向财付通发起挂失。因你管理不善导致微信支付商户号被盗用的,一切损失由你自行承担。
4.6 止付和撤销。由于财付通系统的实时性和不可更改性,你直接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财付通发起的任何支付指令,在财付通执行后,均为不可撤销或更改的。支付指令一旦被财付通执行,你不得要求止付、更改或撤销。
4.7 规范使用。未经财付通另行书面授权,除了在申请H5支付时登记的域名外,你不得在任何网页或APP页面展示与微信支付有关的链接、弹窗或与H5支付有关的内容及其衍生产品。
4.8 商户系统安全与维护。你应负责自身的硬件平台搭建并承担相关的设备费用及通讯费用。你应严格按照本服务和商户平台的接入技术规范来建设和运行自己的计算机系统并确保自身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你应在微信支付交易过程中验证微信支付请求和响应数据包中的签名真实性,并保障支付信息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保密性。你应向财付通明确各方数据传输协议、安全机制、硬件需求以及物理连接等诸多技术细节的具体需求,并妥善处理财付通反馈的各种交易异常情况。财付通有权根据运营、业务、安全、技术需要对系统、接口、接入技术规范等进行不定期的升级、变更并向你通知。你应持续关注财付通发布的关于接入技术规范、系统、接口升级、变更等通知,并在限期内核实你的系统是否需要在通知限期内完成相应的升级、改造,以保证你的系统持续符合微信支付接入技术规范和我公司的要求。否则,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将由你自行承担。你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接系统发出本条款所涉事项之指令的,应与电子商务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你因电子商务平台对接系统传输的数据和信息而遭受损失的,由你与电子商务平台协商解决,与财付通无关。
4.9 真实交易背景。你承诺你或你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起的微信支付所涉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即你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户与你确实存在交易关系。
4.10 保存订单信息。你应保证订单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你在受理用户订单时,须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订购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编号、产品单价、合计索取价格、配送信息。你应按财付通的要求向财付通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字段,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等。你还应妥善保留有关交易数据和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和用户接受货物时签字的有关单据,由交易发生之日起或本协议终止之日起,至少保留三年。在协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之日起三年内,对财付通提出的查询通知及调单要求,你应在接到财付通通知后,以信件或传真的方式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交付给财付通。
4.11 反套现、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你不得主动或协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交易分单等违法经营行为,不得出现虚假申请、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否则,财付通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服务,并将你的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及相关监管机构。你确认,你及其受益所有人知悉并同意,财付通在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系统,核验、查询你及其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并按监管规定使用相关信息。
4.12 实物和虚拟。你需利用本服务同时经营实物类和虚拟类的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针对实物类和虚拟类的商品或服务分别申请微信支付商户号,不得用同一微信支付商户号同时经营实物类和虚拟类的商品或服务。否则,财付通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你的违约责任。
实物类,指需要物流配送的实物商品或需要记录和核实购买者身份信息的商品或服务;虚拟类,指非实物且不记录购买者身份信息,也无需物流配送的商品或服务。
4.13 H5支付。若你使用H5支付,你承诺:1)除了在申请H5支付时登记的域名外,你不得在任何H5网页或APP页面展示与“微信支付”有关的链接、弹窗或与H5支付有关的内容及其衍生产品;2)你保证不将H5支付相关的内容、接口及其衍生产品给他方使用。
4.14 安全守则。你不得对财付通的计算机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前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财付通提供的任何服务的软件系统的原有功能。
4.15 转账笔数和限额设置(如有)。你可以在商户平台或相关系统中设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设定限额和笔数的,财付通不再办理转账业务。财付通有权根据你的经营风险和财付通自身风险控制需要,对你的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进行调整,你若不接受财付通的单方调整,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互不担责。
4.16 你应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对采用不同支付方式的消费者采取歧视性措施。
4.17 你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
(1)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业务受理标识牌、终端机具用于财付通核准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2)不得将微信支付接口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3)不得招聘无本人身份证原件的人员作为收银员,不得让未经培训合格的收银员操作受理终端;
(4)金饰店、珠宝店、名牌钟表店、金银币专卖店等风险较高的你必须加装录像监控设施,对支付过程进行清晰记录,录像资料保留时间不少于3个月;
(5)对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含)5万元人民币的微信支付交易核对用户身份证原件;
(6)根据协议约定规范受理微信支付,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拒绝受理微信支付;
(7)不得代其他商户发起交易,不得转卖、租借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银行结算账户;
(8)不得要求其他商户代理发起交易,不得使用转卖、租借的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银行结算账户;
(9)妥善保管交易数据信息,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接触,建立健全的内部结算管理制度;
(10)不得向使用消费者征收任何附加费或额外费用,或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
(11)不得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移机、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退货等。
4.18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你应切实确保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程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的要求。如因你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不到位而造成金融消费者损失的,你应当向金融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造成本公司损失的,你还应对本公司损失进行赔偿。
(2)你应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确保使用各种支付方式的用户均享受一致性公平待遇,不得向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用户转嫁或变相转嫁财付通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得在用户使用相关支付服务时进行误导销售、强制搭售、或针对同一支付服务项目向用户重复收费、巧立名目多收费、滥收费,不得无理拒绝用户使用已经开通的支付方式,切实保障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为丰富支付服务类型,本公司可在部分场景与合作机构联合为用户及商户提供支付服务,在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营、用户数据安全及用户体验的前提下,为用户提供更多可以选择的支付方式,你不得无理拒绝用户使用其自行选定的支付方式。
(3)你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公司的合理要求,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除非另行取得金融消费者的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你不得收集与支付服务无关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以金融消费者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
(4)你应当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公司的合理要求,在用户使用相关服务的过程中向用户如实充分披露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例如活动规则、产品或服务要求与条件、机构与品牌信息、各方权利义务、咨询投诉渠道等,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5)如你向本公司提供营销宣传材料的,你应当确保提供给本公司的所有营销宣传材料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本公司向你提供营销宣传材料的,你不得篡改本公司提供的相关营销宣传材料,并应避免金融消费者产生本公司与你品牌混同的误解。
(6)如本公司在向你提供相关支付服务的过程中受到金融消费者投诉或举报的,你应当对于本公司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或举报予以充分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证明材料、履行说明义务等。
4.19 商户自主选择权。财付通将致力于保障商户的自主选择权,商户有充分自主的权利选择微信支付之外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财付通不会对商户的自主选择权进行任何非法干预。
4.20 你委托的电子商务平台不再与财付通合作,财付通可通过站内信或微信消息的形式通知你。
4.21 你同意并授权你所接入的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为你向财付通申请开通微信支付分服务、微信支付免密服务。如你使用相关服务的,你承诺严格遵守《关于微信支付分业务的补充协议》《微信支付免密服务协议》的约定。财付通有权对服务开通申请进行审核,如审核开通相关服务的,财付通将通过站内信、邮件、微信等任一方式向你通知,如你对服务开通有异议,应及时向财付通提出。财付通有权基于运营、风险等原因随时暂停向你提供微信支付分服务、微信支付免密服务且无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你确认电子商务平台代理你申请开通相关服务将视为你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由你与电子商务平台共同承担。
4.22 商户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本公司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等不当行为,以妨碍或干扰用户正常使用本公司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
4.23 你知悉在部分银行卡交易场景中,消费者可在支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以银行卡组织、银行或其他合作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向前述机构或本公司申请拒绝支付账单上的某笔交易款项(以下将前述行为简称拒付),当你的交易款项中涉及拒付交易的,本公司可能会对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的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可能产生的银行卡组织仲裁费用)采取延迟结算等措施。为保障你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会通过站内信等方式通知你及时提交相应凭证,你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凭证。因你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或提交的凭证经银行卡组织、银行、其他合作机构判定为无效或效力不足而导致拒付成立,你须在接到本公司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赔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损失、本公司损失、仲裁费用,本公司有权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划转相应资金,仍不足以赔偿的,本公司可以继续向你追偿。
4.24 商户确认并同意:相关商户号为商户自愿申请及使用,由此产生的责任及风险均由商户承担;申请开通微信支付服务的经办人已充分获得公司的授权,有权代表商户申请开通微信支付商户号及进行后续商户号相关操作。商户确保经办人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该经办人操作微信支付商户号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商户行为,由商户承担所有责任。
5.1 微信支付手续费(含税)
5.1.1 你使用本服务,应向财付通缴纳微信支付手续费(以下简称”支付手续费”),你可以自行缴纳支付手续费,也可以与电子商务平台约定授权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你需缴纳的支付手续费。
5.1.2 如你自行缴纳支付手续费,财付通将从你的每笔交易款中或根据你的每笔交易款从电子商务平台的账户中扣除一定费率的支付手续费,支付手续费的费率以商户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在合作过程中,你可能因满足相关优惠条件而在一定期限内享受财付通给予的优惠费率,当你不再满足优惠条件或优惠期限届满时,财付通有权将费率恢复为原有费率,具体以商户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
5.1.3 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合作机构的政策调整,财付通有权据此调整支付手续费率并对你及/或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通知,你在收到财付通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支付手续费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按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双方无法就费率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终止本协议。
5.2 误差
各方确认并同意,涉及费率结算如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产生微小误差,各方均予以认可。
5.3 交易结算
5.3.1 财付通在扣除支付手续费后,将剩余交易款记账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若你已经与电子商务平台约定,授权由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你应缴纳的支付手续费,财付通将从电子商务平台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除支付手续费,并将交易款项记账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如电子商务平台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的资金不足以扣除支付手续费,财付通有权暂停资金结算,由此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你和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协商解决。
5.3.2 你的提现账户为你申请本服务时提交的同名银行账户或其他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账户,若因你或银行的原因导致交易款项无法按时提现至你提交的银行账户的,财付通不承担任何责任。
5.3.3 若你需变更提现账户或需授权结算,应与财付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在商户平台自助修改,或授权电子商务平台代你向财付通申请修改。因你变更账户或指定收款人但未及时通知财付通导致增加的额外成本或任何损失,由你承担。
5.3.4 因电子商务平台向你提供了平台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将从你的交易款项中扣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比例由你和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协商。由于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分给交易的其他分润方,为提高你处理交易的效率,你确认已经授权并同意电子商务平台代你录入资金分账规则,财付通将根据电子商务平台录入的资金分账规则划扣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的相应资金至交易的其他分润方的微信支付账户,由此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你和电子商务平台执行解决。若你发现电子商务平台存在恶意录入分账规则的情形,你可以联系财付通客服,财付通将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及时解决相关争议和纠纷。
5.3.5 为便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你并及时处理相关争议,你确认已经授权电子商务平台向财付通查询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的余额及流水。
5.3.6 若你接入本服务不满90日或者接入本服务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财付通不提供T+0资金提现服务,财付通将该类你T日的交易资金记账至微信支付商户号的,你不得在T日划转该交易资金。无论你何时接入本服务,财付通均有权根据你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提现周期,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你。
5.3.7 你与财付通对账数据不一致的,以财付通数据为准。
5.3.8 若你通过本协议项下商户号自行承担支付手续费并要求财付通开具发票,应在首次开票前按照财付通要求及时提交准确、完整的发票信息,财付通每月就微信支付手续费向你开具上月增值税服务费发票。若你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财付通提交相关资质材料;若你已经与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约定,授权由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承担你应缴纳的支付手续费,且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向本公司确认上述约定,则支付手续费的缴纳义务方为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财付通将从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相关账户中扣取手续费。你对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上述缴纳义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如因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未及时缴纳支付手续费导致的分账失败的责任由你和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连带承担。
5.3.9 在数字人民币试点阶段,如用户在支持数字人民币支付的交易场景选择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财付通可以与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合作为你提供收款服务,财付通将通过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将数字人民币收款资金兑回人民币,并将人民币交易资金记账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鉴于数字人民币业务处于试点阶段,上述流程可能因适用场景和功能迭代的变化而发生调整,具体以财付通实际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
6.1 财付通有权根据你的历史交易的合法合规情况要求你或电子商务平台缴纳风险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以商户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风险保证金款项冻结于你的保证金账户中(如有),你不得提前解冻、提取或使用。
6.2 财付通有权根据你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你应当缴纳的保证金额度,并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你补足保证金金额,如你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则财付通有权暂停为你提供服务。如你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三十天内未补足保证金,财付通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3 若你在使用公众账号和本服务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且你主动注销本服务满一年仍未受到任何第三方投诉或发生交易纠纷的,应解冻保证金账户的风险保证金,你可自主提取保证金本金,在此之前,你无权动用保证金本金,保证金解冻后无息归还你。
6.4 若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令或你违反对用户的承诺或违反与财付通的约定致用户或财付通受损时,财付通有权直接使用你缴纳的保证金对用户或财付通进行赔付,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财付通可以直接从你的商户号中的剩余资金中扣划,仍不足以赔偿的,可以继续向你追偿。
6.5 电子商务业务保证金专户。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纠纷及便于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平台管理,你可以与电子商务平台约定通过电子商务业务保证金专户形式处理保证金相关事宜,在上述情形下,你确认同意财付通为你开立电子商务业务保证金专户,并授权财付通对你的电子商务业务保证金进行专户管理,你确认知悉并同意,电子商务业务保证金的使用,受限于你与电子商务平台关于保证金的约定,你不可在前述约定之外使用保证金,具体而言:
(1)保证金缴存。你可将保证金缴存至电子商务业务保证金专户,当你的保证金余额低于电子商务平台保证金额度要求或发生保证金赔付导致你需补缴保证金时,你应当依据你与电子商务平台的约定补足保证金,你确认授权财付通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指令,冻结你的商户号中的资金,或将你的商户号中相应的可用资金划转至电子商务业务保证金专户。
(2)保证金赔付。为便于及时解决赔付问题,你确认授权财付通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指令,从你的电子商务业务保证金专户中划转相应资金,用于赔付消费者等权益相关方。
(3)保证金退款。为便于及时解决退款纠纷,你确认授权财付通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指令划转保证金专户中的相应资金,用于处理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退款。
(4)保证金提取。为便于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平台管理,你确认授权财付通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指令,将你的保证金提取至你的银行账户。
对于你的交易中出现的退款情形,按如下规则处理:
7.1 为便于及时解决用户纠纷,你确认已经授权并同意电子商务平台代你向财付通提出退款请求,由此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你和电子商务平台执行解决。若你发现电子商务平台存在恶意代你发起退款的情形,你可以联系财付通客服,财付通将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及时解决相关争议和纠纷。你在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应有足够退款的账存资金,财付通直接从你的账户扣除退款金额完成退款,如因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无法退款的,其后果由你自行承担。财付通按照退款请求处理退款时,如因银行原因或用户原因导致退款失败的,财付通将退款金额退至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你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代你再次发起退款请求或自行处理退款。
7.2 当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余额不足无法退款时,你同意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可代你垫付该笔退款,退款资金将原路退回至用户账户;在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代你垫付该笔退款后,你同意财付通有权从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中扣取相应资金至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以偿还你对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的欠款。
7.3 发生用户退款的场景,如你的退款单对应的交易订单存在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提供的营销活动资金,则该营销活动资金可能需要全部或部分原路退回,你同意财付通根据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提供的营销活动资金退回信息从你的商户号中扣取相应资金至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退回金额不超过交易订单对应的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营销活动资金金额。因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的活动规则或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提供的营销活动资金退回信息产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均由你和电子商务平台及/或平台联合运营主体自行解决,与财付通无关,如对财付通造成损失的,你应当对财付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4 退款时,财付通不再另行收取交易手续费,但若银行方面需要向财付通另行收取相关费用的,则此费用应由你或电子商务平台自行承担,财付通可在垫付该费用后在交易款中扣除。
7.5 你负责解决和承担用户拒付交易款项而导致的退款纠纷或责任。
8.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用户个人信息、用户支付信息以及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透露给第三方。
8.2 各方对在履行协议中获得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负保密责任。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财付通有权披露你的相关商业信息:
(1)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金融业监管机构要求财付通提供你的相关商业信息的;
(2)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有权行政机关要求财付通提供你的相关商业信息的;
(3)用户投诉,要求财付通提供你的相关商业信息,经财付通查实后认为可以提供的。
本协议所称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你与用户之间的交易单号、交易凭证、资金流水等交易信息。
8.3 各方保证其雇员及代理人履行本条的保密义务。
8.4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五年内有效。
9.1 各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所做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
9.2 你或电子商务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付通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你或电子商务平台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1)使用支付账户、收款条码直接或间接参与开展跨境赌博、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收款条码,或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或涉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2)经营及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正常经营,或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
(3)你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列入黑名单,或存在被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的处罚记录的;
(4)实施违规操作,或违反本协议、《财付通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等约定,且经指出拒不改正或在合理期间内虽有改正但无法达到财付通整改要求和目标的;
(5)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财付通交易查询、调单查询或监查要求的;
(6)进入破产程序、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
(7)实施有损财付通或腾讯利益行为的;
(8)违反本协议或利用财付通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业务的;
(9)你的软硬件系统存在安全问题,或不符合微信支付接入技术规范和指引,经财付通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10)出现风险事件或经财付通判断交易异常的;
(11)违反财付通的相关规则和制度的。
10.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付通有权注销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并将微信支付商户号中的剩余资金转至你的银行账户,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你主动申请注销微信支付商户号的(你的法定代表人、超级管理员或其他指定经办人提交注销申请,或者你委托你的服务商代为提交注销申请相关资料,均视为你的注销行为);
(2)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
(3)你利用本服务从事非法活动的;
(4)你违反本协议或违反与财付通签订的其他协议的。
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一经注销,本协议立即终止。
10.2 无论你的微信支付商户号是否被注销,财付通均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机关的合法要求,冻结、扣划你微信支付商户号中的资金。
11.1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鉴于网络之特殊属性,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腾讯或财付通不能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各方可以免责: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财付通不能提供本协议项下之服务的;
(3)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的;
(4)因政府管制而造成服务终止的;
(5)其它非各方原因造成的。
11.2 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任何一方,应将该事件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各方按照事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再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12.1 各方对于“中国国内电子商务环境尚未成熟,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信用体制还不完善”的现状以及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存在的风险性均完全知悉,各方均承诺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
12.2 本服务交易过程中,你应积极防范银行卡持卡人拒付风险,及时解决交易中出现的问题:
(1)若在交易中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不真实、欺诈、伪冒交易、持卡人账户信息泄漏或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你违反对用户的承诺以及你违反与财付通的约定之情形,你应自行承担上述情形造成的全部损失;
(2)若在交易中如出现持卡人否认交易、持卡人拒付、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情形的,你应依据本协议第4.9和4.10条之要求向财付通提供相应的交易凭证,若你怠于提供凭证,或你提供的凭证不符合相关行业内标准,或在财付通书面通知(含电子邮件通知)后你未及时停止可疑交易、控制相应资金的等,你应自行承担上述情形造成的全部损失。
你因上述情形给财付通造成损失的,财付通有权直接从你或电子商务平台的保证金中扣回与损失金额同等的金额,你或电子商务平台需及时补足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财付通可以直接从你的待结算款项中扣划,仍不足以赔偿的,可以继续向你追偿。
12.3 你在进行支付交易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和信用卡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进行虚假交易、非法套现、洗钱等行为。你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不得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否则财付通有权终止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12.4 如你申请开通大额支付功能,应确认并同意遵守如下条款:“你保证将财付通所提供的大额支付功能用于实名制业务,否则,你应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法律责任,你应对受损方作出无条件的先行赔付。
实名制业务,指用户使用财付通提供的在线支付服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该用户提交了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最终接收方(或服务的最终受益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的业务
13.1 财付通在本合作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网页、文字、图片等)的知识产权归财付通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
13.2 除另有特别声明外,财付通在本合作中提供的软件系统、技术接口、安全证书等所依托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财付通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
13.3 上述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财付通及/或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
13.4 财付通及/或相关权利人对带有微信支付字样、标识、logo、图片等信息的物料、宣传资料和扫码设备享有知识产权,你不得在经营场所实施或协助、放任他人实施替换、遮盖、涂抹、藏匿、毁坏带有微信支付字样、标识、logo、图片等信息的物料、宣传资料和扫码设备的行为,否则,你应按照财付通的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财付通有权要求你在使用微信支付时按照财付通的要求正确展示微信支付字样、标识、logo、图片等信息,如你未进行正确展示,财付通有权要求你限期纠正,若你不按期纠正,财付通有权对你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支付手续费率、限制商户号部分或全部功能等措施。
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市场发展等情况,财付通可能修订本协议,财付通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通过微信消息、电子邮件、平台信息或网站等方式提前向你公告修订后的协议。若你在本协议内容公告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你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订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订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协议内容,你可以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财付通终止为你提供服务,在此情形下,你应在公告修订生效前停止使用本服务;若你在公告修订期间签订本协议,你需要充分阅读和理解修订后的协议内容,知悉并同意修订后的协议内容将在公告期满后对你生效。
15.1 本协议之解释、适用、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15.2 你和本公司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或争议的,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你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6.1 本协议的生效时间以你在商户平台或本公司认可的平台确认的时间为准(以孰早为准),有效期一年。若各方均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解约,且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均未提出费率变更请求,则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续期次数不限;除本协议5.1.2、5.1.3条约定之情形外,若财付通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出费率变更请求,并以微信消息、电子邮件或商户平台信息等形式通知你或电子商务平台,自信息发出之日起30日内,你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财付通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自30日届满之日起按照变更后的费率向你或电子商务平台收取手续费,并从待结算款中扣除。
16.2 各方有权基于各自的营运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需提前终止本协议的,主动提出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通知各方。
16.3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涉及到保证金、退款和保密的条款依然有效,各方应继续遵照执行。
16.4 本协议经过修订且生效后,自动取代双方此前签订的《微信支付服务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关于本协议约定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备忘录、陈述或其他义务(无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包括各类沟通形式),双方一致同意以本协议的最新版本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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