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落地式刷脸设备设计与体验指南
# 一、落地式刷脸设备的定义
落地式刷脸设备指集成了微信支付刷脸摄像头(以下称“摄像头”)的设备,直接安装于地面之上;用户通常以站立的方式与其交互,对其进行操作。
落地式刷脸设备涵盖如自助收银机、自助售货机、加油加气设备、游艺机、落地式充电宝设备、彩票机、自助一体机、取票机、自助存取柜等。
# 二、落地式刷脸设备基本型、常见应用和关键参数
# (1)刷脸模块基本型
刷脸模块指的是摄像头和屏幕的组合体,此处屏幕特指与摄像头形成交互关联的屏幕(如呈现刷脸界面)。
落地式刷脸设备中根据摄像头、屏幕和地面三者的组合关系,分成如上图所示的 4 种基本型,其中 A 为典型类型,作为产品设计时的优先选择项;另外三种为异常类型,用户以非自然状态与设备交互,在非必须条件下避免使用此种类型。
# (2)基本型常见应用
刷脸模块基本型应用于不同业务产品的设备框架,带来不同品类和形态的落地刷脸设备。
# (3)基本型关键参数
Hc-1: 摄像头离地面高度,Hd-1: 屏幕顶边离地面高度,S: 屏幕尺寸(对角线长度);
Dc-2: 用户离摄像头水平距离;
Dc-3: 用户离摄像头水平距离,Ds-3: 用户离屏幕中心水平距离,Hc-3: 摄像头离地面高度,Hs-3: 屏幕中心离地面高度。
注意,“地面”在本规范指用户的站立水平面,如果设备使用场景中有地台、台阶等额外因素须格外注意。
# 三、摄像头、屏幕设计与安装通行指南
(1)摄像头(模组)与屏幕竖直中心线对齐,摄像头位于屏幕正上方,摄像头水平安装。
(2)摄像头离用户站立水平面的高度优先满足 Hc-1 = 1600 mm 左右,摄像头垂直安装,即摄像头前端面垂直于用户站立水平面。
若优先高度无法达成,当 1650 mm < Hc-1 < 1850 mm,摄像头需向下旋转 5°~15°。
为保证可适配性,支持旋转角度可调节(调节范围建议 0 ~ 20°),而非固定在某一角度,以满足不同落地环境。角度调节结构可内置于设备内,也可以藏于设备背部等位置,方便工作人员操作,但对用户不可见。
若优先高度无法达成,当 Hc-1 < 1550 mm,且最小距离不低于 1200 mm,摄像头与屏幕作倾斜设计。
若优先高度无法达成,当 Hc-1 > 1850 mm,参看以下“异常类型的设计与安装规范”。
(3)摄像头与屏幕处于同一平面,优先考虑竖直安装,即垂直于用户站立水平面。
- 用户离摄像头的水平距离 Dc-2 最小值要保证 0 ~ 600 mm 以内,即保证用户可在正常距离内接近设备,无超出尺寸限度的搁板、台柜等结构阻挡。
- 若竖直安装无法达成,屏幕作倾斜安装,屏幕中心高度 Hs-3 须在 1100 ~ 1400 mm 之间;且用户离摄像头的水平距离 Dc-3 最小值要保证 0 ~ 600 mm 以内。
- 当 Hc-1 < 1550 mm 时,且最小距离不低于 1200 mm,摄像头与屏幕要作倾斜安装,优先选择摄像头与屏幕处于同一平面,若无法满足身高覆盖要求,摄像头支持旋转角度可调节。
- 当摄像头与屏幕倾斜安装时,通过提供的《摄像头身高覆盖计算表》工具来计算,确保摄像头能覆盖本场景 95% 以上的身高人群,且优先满足矮身高人群,高身高人群可通过适当的姿态调整来完成刷脸操作。
(4)摄像头与屏幕的距离(Hc-1 减去 Hd-1)以小为佳。
(5)屏幕尺寸 S 选择遵从好用、够用原则,落地式设备通常选 10" 以上,亦不必选择过大的尺寸;屏幕安装优先选择竖屏方向。
(6)使用所附《摄像头身高覆盖计算表》来计算和检验设计中摄像头的身高覆盖范围;成人用户场景,摄像头覆盖最小身高值需在 1480 mm 左右,最大身高值要超过 1850 mm。
# 四、异常类型设计与安装指南(非用不可之情况)
注意:异常类型指摄像头布置在屏幕的两侧或者下方,只能在非用不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则上能不用就不用。
(1)摄像头位于屏幕两侧,除了计算摄像头的垂直视场角对用户身高的覆盖,还要根据摄像头的水平视场角来计算横向覆盖,结合界面的设计,须保证用户不作横向移动完成屏幕交互和刷脸识别。
(2)摄像头位于屏幕下方,需保证矮身高人群(1480 mm)可操作上方屏幕,摄像头的高度保证在 1200 mm ~ 1600 mm 之间,并通过所附《摄像头身高覆盖计算表》来计算和检验设计中摄像头的身高覆盖范围;成人用户场景,摄像头覆盖最小身高值需在 1480 mm 左右,最大身高值要超过 1850 mm。
注意:用户点下刷脸按钮时他/她即出现在预览框中。如因摄像头位置过于两侧,而让用户横向移动才能识别。或摄像头过高,而让用户垫脚才能识别。或特殊场景如校园学生用户,学生普遍需垫脚才能识别。均属于不规范设计,原则是不能量产。
# 五、外观设计指南
(1)安全不伤人:稳固牢靠、不易倾翻和移动、杜绝尖锐边角。
(2)功能需明示:屏幕等操作区明显易辨,需第一眼被看到,不被周围的的元素或物料所掩盖;可触摸操作易传达,不被认为是广告屏。
(3)品牌元素使用准确:微信支付和刷脸支付元素围绕着摄像头和触摸操作屏,品牌使用规范见附件。
- 微信绿在纸质印刷场景,建议使用标准微信绿(PANTONE 7480 C),其他工艺比如塑胶本色、塑胶喷漆、金属烤漆、油墨丝印等,建议使用候补微信绿(PANTONE 354 C)。
- 品牌色的使用应以“四两拨千斤”或“画龙点睛”的手法,不宜用作主体色(比如通体绿色)。品牌色的使用应该显眼醒目,小型设备三米外,大型设备六米外,应具备品牌识别性。
(4)整体风格不宜夸张和繁复,宜简洁、明确;设备基础色建议用中性的白色或灰色,并以品牌色作点缀。
(5)遵循“可靠可信、易用易知、不作无意义的设计”的设计原则。
# 六、设计指引和规范细则
# 七、附录
(2)微信刷脸服务基础物料